宁波实施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

时间:2020-02-05 00:04:20

中国焦点新闻有线电视网浙江讯(金贵)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前期各项防控要求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十二条”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所有市外来甬人员一律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及村(社区)报告。

  二、所有村(小区)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本村(小区)居住人员凭证进出,进行体温检测,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村(小区)。无物业管理的一律以网格为单位实行封闭式防控管理。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

  三、所有市民未佩戴口罩一律不得出入公共场所。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家庭成员除疫情防控、生病就医以及急需工作以外,不得外出。

  四、所有市民一律不串门、不集聚。进菜场、超市、农贸市场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村(小区)内的聚集性场所一律关闭。快递、投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五、居家医学观察对象一律不得外出,实行硬管控。

  六、所有公共场所、单位中央空调一律关停,所有电梯及其他小型封闭场所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

  七、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佩戴口罩、测量体温。

  八、“红事”一律停办,“白事”必须从简,并报村(社区)备案,村(社区)干部全程参与管理。

  九、居民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律第一时间向村(社区)报告,必须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漏报、迟报。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实行实名制登记,第一时间上报属地卫健部门。

  十、房屋出租者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一律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疫情严重地区人员,要求来自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的租客近期不要返回。

  十一、各单位在2月9日前一律不得提前开(复)工,经批准同意的除外。

  十二、所有市民一律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对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从重从快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起执行,上述禁止性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另行通知。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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